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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
2013-10-29 17:30  

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

( 2007年5月31日安阳工学院文件第33号发布 根据2012年3月14日《安阳工学院关于修改<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我校经河南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备案,拥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可以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 学校成立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九至二十五人组成,任期四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至三人。成员应当包括校长、主管教学和科研的副校长、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教学和科研人员。参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教学和科研人员,主要应从学校具有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由主席提名,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报省政府学位办批准,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由七至十一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各分会主任应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分会其他成员应从该学院教学管理干部和高级职称人员中遴选,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成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学校学位授予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每年六月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如有特殊事项,主席有权做出决定召开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决议以无记名投票形式经出席成员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提出的学士学位拟授予及拟不授予学生名单;

2.作出授予或撤销学士学位的决定;

3.听取和审查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工作汇报;

4.研究和处理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有关事项;

5.修改《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6.审定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成员名单,作出设立或撤销分会的决定。

第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各分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分会召开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

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本办法所规定的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和程序,严格审核学生所属专业申请授予学士学位者的资格和条件,拟定拟授予学士学位及拟不授予学士学位者的名单,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报送相应的有关材料。

2.负责处理学士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遗留问题,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

3.接受本学院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的学生的复核申请,并进行复议。复议结果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并转达学生本人。

4.负责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有关工作。协助校学位办公室做好学士学位证书的颁发。

第六条 学校学位办公室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有:

1.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准备材料,并做好会议组织和相关工作。

2.负责收集、汇总和审核各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报送的拟授予学士学位人员的资格和条件,并将审核情况和有关材料整理后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3.负责学士学位证书颁发工作。

4.收发上级学位主管部门的文件和通知,按上级学位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材料。做好学位授予工作文字资料的整理和存档工作。

5.做好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三章 授予学位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

2.在校学习期间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安阳工学院学生守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有关规定。

3.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

4.课程学习、毕业设计(论文)、重要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较好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累计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在2.0及以上。

第八条 符合第七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学习期间受到过留校察看以上(含留校察看)处分者;

2.全学程必修课程累计达到6门次以上(含6门次)重修者;(因病或其他原因被批准缓考而重修的除外)

3.毕业设计(论文)无成绩、成绩不及格或答辩未通过者;(答辩未通过者,无论后来补考答辩通过与否,均不授予学士学位)

4.作永久性结业处理者。

第九条 对在校学习期间未能取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学校不补授学士学位。已获得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的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者,经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批准,可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发。

第四章 审核程序

第十一条 毕业生本人申请。各学院应对本科生进行学位教育,树立其争取优良成绩、积极创造条件达到相应学位水平的思想和意识。符合条件者,毕业前填写《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以下简称《审查表》),并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分会审核《审查表》及毕业生相关材料,确认是否具备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后由分会主任签字,然后将《审查表》及毕业生相关材料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

第十二条 各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须根据本办法向校学位办公室提供下列材料:

1.毕业生德、智、体综合评定;

2.毕业生历年学业成绩;

3.毕业生毕业实习及设计(论文)成绩;

4.毕业生历年来的奖惩情况及原始证明材料;

5.《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资格审查表》;

6.拟授学士学位和拟不授学士学位名单。

第十三条 学校学位办对各分会报送的材料要逐一审核,经确认后,汇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十四条 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可以获得学士学位者,学校发给学士学位证书,证书自颁发之日起生效。学士学位证书遗失不再补办。

第十五条 按照第八条标准规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经本人申请,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研究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批准,可授予其学士学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在学士学位授予过程中,如发现在学位授予过程中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情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确认,可撤销其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并由学校对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学生如果对学士学位授予有异议,可通过下列程序进行申诉:

1.本人写出书面申请,交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

2.经该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调查核实,向校学位办提交书面意见。

3.校学位办根据该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的意见,提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处理意见由该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委员会分会转达学生本人。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据情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八届本科毕业生起试行。

关于对《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

(试行)的说明

(2007年5月31日安阳工学院文件第33号发布 根据2012年3月14日《安阳工学院关于修改<安阳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试行)的决定》修订)

一、第十五条中“表现特别突出”指:

1.因第八条第1项中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在毕业前有见义勇为或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而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表彰,视为“表现特别突出”,考试作弊者除外。

2.因第八条第2项中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者,视为“表现特别突出”。

3.因第八条第3项中原因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如在毕业前取得如下成绩之一,视为“表现特别突出”。

(1)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竞赛、或专业竞赛中获得2等奖(含2等奖)以上者;

(2)在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含1篇)本专业学术论文(理工科前2名,文科独著)或出版1部学术专著者;

(3)有较重要的发明创造,通过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有关部门鉴定者(理工前3名,文科前2名)。

二、对专升本学生,第八条第2项为“全学程必修课程累计达到3门次以上(含3门次)重修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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