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团结、勤奋、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保证考试工作的公平与公正性,推进考试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考试是教学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之一,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检验教师教学效果、学生学习情况的重要评价手段。
第三条 建立健全多样化考试制度,避免一考定成绩的弊端,鼓励教师进行形式多样的考试内容与方法的改革。
第四条 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都要进行学期考试或考查,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及实践环节都必须参加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相应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二章 组织与领导
第五条 考试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反映教学质量,检查学习效果的主要手段。因此,必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严肃纪律、认真落实。考试工作实行院长领导下的教务处宏观负责制,有关院(部)、教研室要积极配合,共同参与,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在学生复习阶段要加强对师生进行考试目的和意义的教育。
第六条 学校成立考风工作组、考务工作组。考风工作组由监察室、纪委、学生处、教务处等部门领导和各院部行政领导组成,负责对监考人员、学生、考风考纪的监督;考务工作组由教务处处长、副处长组成,其主要职责是:(1)审定考试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2)监督与检查考试工作计划及考试条例的执行情况;(3)审议考试工作总结、考试工作的规章制度。
第七条 教务处负责制定全校考试工作计划、日程及考场的组织安排。
第八条 各院(部)应在期末考试前召开“三会”,即院(部)领导期末考试工作会、教师及监考人员培训动员会、学生考试动员会。
第三章 考核与命题
第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考查的课程在制定教学计划时确定,不得随意更改。考试课原则上按照当年校历在期末考试周由学校统一安排进行考核。考查课可按课程进度采取随结课随考核的方式进行。实践性课程按有关规定测评计分。
第十条 命题应按课程教学进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试题要有一定深度和广度,难易适当。试题要尽量避免死记硬背的内容,应有利于引导学生的创新思维。认识领域体现出记忆、理解、综合应用等不同层次。实践性课程应根据不同专业的教学特点,根据教学大纲和基本技能训练内容的要求,组织测评。
第十一条 试题由院(部)和教研室负责组织编写和审定。努力做到教考分离,拥有试题库(试卷库)的专业,一律采用试题库(试卷库)组卷。所有必修课必须建立试题库(试卷库)。各门考试课程应从试题库(试卷库)中抽取A、B两套试题,一套用于正考,一套用于备考。两套试题重复率原则上不应超过15%。
第十二条 试题库建设由院(部)教研室负责组织,一般客观性试题不超过60%,主观性试题不低于40%;试卷库每门课程至少要出6套同质、同量的试卷(含答案)。
第十三条 试题一经拟定,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内容,如有泄漏,将依据学校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考务工作
第十四条 考试时间
1.考试时间依据学年校历安排,期末考试(停课复习)在学期的最后两周进行。所有考试课原则上不允许提前考试,因特殊情况确需提前考试的,由任课教师提出书面申请,院(部)主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批准备案。
2.考试日程一般按上午、下午两个时段或场次各120分钟安排。笔试时间一般为120分钟,如有特殊情况,监考教师经主考同意后方可变更。
3.考试课考试的具体时间,由教务处与各院(部)在规定的时限内统一协调安排后确定。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已经批准提前考试的课程教务处不再统一安排。
4.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考试时间由教务处确定,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考试时间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第十五条 考场安排
1.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考生隔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
2.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的考场由教务处与开课单位在规定的考试日程内统一安排。
3.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的考场由开课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确定。
4.考场一经确定,不得擅自更改。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考试地点的,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监考
1.所有考试都要安排人员负责监考。各院(部)所有任课教师均应监考,公共基础课和公共选修课由教务处统一安排,专业课和专业选修课由开课单位安排,有特殊情况不能监考的应提前请假。
2.原则上考生在60人以下的考场,应有2人监考;学生人数较多的考场,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考。
3.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各院(部)主管领导负责人员安排并向监考人员发出监考通知,明确监考任务。
4.教务处和各院(部)领导到场巡查监考和考试情况。
第五章 保密纪律
第十七条 不具备建立试题库或试卷库的课程要提供A、B试卷和标准答案,密封送交有关院(部)和教务处,除打印试卷者外,其他人不能拆阅。
第十八条 命题、校对试卷人员及打印试卷人员必须严守保密纪律,向他人透露试题内容者,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除工作人员外,未经教务处批准,任何人不得出入文印室。
第二十条 教研室主任可按教务处规定的时间组织教师校对试卷、监督印刷、处理作废试卷。
第二十一条 文印室负责试卷的印刷、装订工作,教务处负责试卷的密封、存放工作。试卷用档案袋装好密封,封面写明科目、份数等,做到整洁清楚、准确无误。监考老师在考场当众拆封。
第六章 监考人员守则
第二十二条 监考人员必须提前30分钟到教务处规定地点领取试卷,并提前15分钟到达考场。验明学生证件,指导学生不得将与考试有关的书籍、笔记、纸条、电子设备等物品带进考场,向学生宣读考场纪律。宣布考场纪律后,当场开封试卷、清点数目、发放试卷。
第二十三条 监考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认真执行纪律,不得擅离职守、随意调换考场,不得擅自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
第二十四条 监考人员严禁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不得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监考人员要分工协作、加强巡视。
第二十五条 监考人员在考场上不得向学生解释与试卷内容有关的问题,因考卷字迹不清或漏字、错字可作集体说明。
第二十六条 除主考和巡视人员外,监考人员有权谢绝其他人员进入考场。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必须严肃考场纪律。对舞弊学生,任何一名监考教师有权宣布其该科考试作废,取消考试资格,令其退出考场,并及时作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 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人员应提醒学生注意掌握答卷时间。考试时间结束,立即令学生停止答卷,全体起立,将试卷扣在桌面上。监考教师清点试卷份数无误后方可允许考生离开考场。
第二十九条 监考人员应如实填写《考场记录》,考试结束后上交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条 监考人员必须模范遵守本守则,如对学生舞弊行为熟视无睹,听之任之或营私舞弊者,一经发现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
第七章 考场纪律
第三十一条 学生应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按规定的座位就坐;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30分钟后,方准予交卷出场。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喧哗。
第三十二条 学生必须凭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等)进入考场,并在考试时将证件放置于桌面上备查,证件不齐者一律不得参加考试。
第三十三条 考生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必须自备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期间,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不得互借任何物品,不得携带违规电子设备和通讯设备。
第三十四条 开卷考试除必要的文具用品外,可以携带教师指定的有关书籍和资料。闭卷考试的课程,学生的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一齐收回,严禁学生自带纸张。
第三十五条 答卷前,考生应先在试卷规定位置处写好姓名、学号、班级。
第三十六条 考试开始后,考生不得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使用自带草稿纸,不准夹带纸条,不准偷看、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发现考生有舞弊行为,监考人员有权取消其考试资格,考试成绩按零分处理,并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七条 考生答题若遇试题不清询问时,应先举手示意,待监考人员走近后轻声提问,但对试题内容监考人员一概不予回答。
第三十八条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考试,不得拖延时间。考试结束,考生须在原位静候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场。拒不交卷或擅自将考卷带出考场者,除考试成绩作零分处理外,并按学校有关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十九条 考生提前交卷后,必须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及附近逗留、大声喧哗、谈论。
第四十条 考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守则,保持考场安静。若有违反者,监考人员有权当场取消其考试资格,根据情节,作相应处理。
第四十一条 考场除监考、巡考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考场。
第四十二条 凡作弊、违纪学生对监考人员的处理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束后按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向教务处申诉,不得在考场与监考人员争执,影响其他考生考试。
第四十三条 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参加考试,必须在考试前向本院(部)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因病须持有医院证明),经院(部)领导与教务处审批签字后生效。考试开始或结束后递交的病假证明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缺考处理。
第八章 成绩评定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学习的所有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都必须经过考核,获得及格以上成绩才能取得该课程(环节)的学分,并载入学生成绩档案。
第四十五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总成绩由期末考试成绩评定或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包括习题作业、实验、测验等成绩。平时成绩所占比例视课程性质而定,一般可占30%,独立设置的实验课可占30%~100%。具体比例由开课院(部)决定。
第四十六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和平时成绩中各个环节(如习题作业、实验、平时测验、课堂讨论的表现等)所占的比重,教师均应在开课后四周内明确向学生宣布。
第四十七条 任课教师应在考试后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和网上成绩录入工作,将成绩单签名后分别上交教务处、学生所在学院和开课院(部)存档。教务管理系统将在下一学期学生注册日关闭成绩录入界面,同时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考试成绩。至注册日还未录入成绩的课程,须提出书面申请,说明情况(教师未按时评定成绩或教务员未如期录入等),经院(部)主管教学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
第四十八条 学生的课程成绩可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查询。学生课程成绩及其排名可在所在学院秘书、辅导员、学院领导处查询。评奖、评优、评先等工作,以学生的学习成绩及其排名为重要依据,评审工作必须保证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四十九条 阅卷工作严格按评分标准,严肃认真、公正、准确。
第五十条 阅卷结束,试卷按学校规定上交课程承担院(部)保存。在各院(部)将成绩上报教务处前,任何人不得向学生公布成绩。
第五十一条 非阅卷人员不得干预阅卷工作。成绩公布后,原则上不得更改,按照有关规定学生提交查分申请后,由教务处与院(部)共同复查,单方面出据证明无效。复查只核对合计分数是否有误,是否漏登等,对试题原判一律不作更改。经复核学生成绩有差错者,由院(部)和教务处领导签字同意后予以更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重 修
第五十二条 重修工作具体办法见《安阳工学院关于实施学生重修制的若干规定》。
第十章 考试质量分析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和各院(部)必须在学生放假后两周内结束阅卷工作,统计出不及格人数、重修人数、缺考人数等,并通知学生所在学院,由所在学院通知学生本人。
第五十四条 考试结束后一周内,各院(部)必须对各课程的考试质量进行分析。将分析结果一式两份,一份上交教务处,一份由院(部)存档。
第十一章 违纪处理
第五十五条 凡确认考试作弊或缺考的学生,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
第五十六条 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视情节轻重按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十七条 发现学生考试作弊后,24小时内予以通报。
第五十八条 若发现教师透题、泄露考题,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监考教师未履行监考职责,一经发现将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